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王姓女子提告指出,民國97年11月間
透過某房仲公司,以1058萬元的價格,向周姓女子購買位於新北市永和區1處房屋
。王女主張,周女未據實填寫屋況確認表,在「房屋有無龜裂或傾斜」的欄位填
「否」,她在簽約、支付212萬元房屋價金後,才發現屋內大魚缸後面有雞爪紋,
主臥室多處嚴重龜裂。
王女認為,房仲公司及業務員未善盡調查屋況及告知義務,且周女故意以魚
缸遮掩房屋瑕疵,王女與周女解除房屋交易契約後,提告要求周女返還212萬元屋
款,並要求房仲業者返還仲介費。
法院一審時,判王女敗訴。王女事後與周姓賣家和解,周姓賣家返還王女100
萬元,王女因而僅對房仲業者與仲介員提起上訴,索賠剩下的112萬元及仲介費。
高院合議庭審理,審酌主臥室裂紋達到陽光可透進的程度,且台灣位於地震
頻繁地帶,又有九二一大地震的慘痛經驗,房屋牆壁有無龜裂,足以影響購買者
意願。合議庭認為,房仲未就屋況善盡調查義務,只聽信賣家出具的屋況確認表
,造成王女無法取回支出價金,確有損害,判決房仲公司與業務員連帶賠償王女
112萬元。全案定讞。1000825
台中法拍陽明房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