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陳姓女子買屋後,發現屋子傾斜,認為賣
家未事先告知,憤而提告要求減少買屋款。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的傾斜程度輕
微,未達減少房屋價值程度,一、二審均判陳女敗訴。全案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佈的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在民國98年11月間,
花了新台幣510萬元向劉姓女子買下位於新北市三重區1間房屋,雙方於12月交
屋後,陳女在1月間裝潢房屋時,發現房屋傾斜,找來土木技師檢測,發現房屋
傾斜率達1/82及1/77。
陳女不滿劉姓賣家事先未告知房屋傾斜,認為賣家惡意隱瞞瑕疵,買屋價金
過高,憤而提告要求減少104萬元買屋款。
劉姓賣家則向法院主張,陳女在1月間發現房屋傾斜,卻直到3月底才通知要
求返還買屋款,自己並不知道房屋傾斜,並不是故意不告知。此外,賣家認為,
房屋傾斜程度輕微,並未達到減少房屋價值,或危險不堪居住的程度,認為陳女
主張無理。
法院一審時,判陳女敗訴,陳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陳女所買的
房屋是屋齡已達23年的中古屋,屋體難免因長期居住或地震等因素,有破損、傾
斜現象,且該棟房屋仍有其他住戶,就算房屋因老舊而傾斜,也非目測可以發現。
高院合議庭認為,陳女居住房屋期間並未發現異狀,而是在裝潢房屋時,才
發現傾斜,傾斜率也未達應重建房屋的標準,認定房屋傾斜程度輕微,未達減少
房屋價值或效用的程度,仍判陳女敗訴。1000803
台中法拍陽明房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