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租屋房客的契約連帶保證人,將承擔與房客同樣的債務義務,風險相當高。黃競鋒攝
【蔡佩蓉╱台北報導】一般住宅承租市場中,少有簽約時要求房客提供保證人,但在承租人財力淺薄或多方共同承租有各別獨立合約的狀況下,房客往往會被要求提供保證人,專家提醒,由於「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所不同,保證人應特別注意「連帶保證人」須承擔的風險,以免成房東催繳租金的冤大頭。
自我保護
一般市售版本的租屋契約上除了甲、乙方欄位之外,還有「丙方,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一欄,不少幫租屋房客簽署連帶保證人的友人,往往因不瞭解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風險而產生糾紛。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指出,「連帶保證人是對出租人多一層的保障,如房客積欠租金時可另外追繳的對象,但對遭追討的保證人而言卻得承擔不屬於自己的債務,連帶風險相當高。」
一般保證人可拒償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所謂一般「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若房東未向房客的財產強制執行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房客的債務,不過,「連帶保證人」形同站在與房客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一種約定的連帶債務,房東可捨棄房客不追討而單單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一般來說,房東在面臨出租特定族群時,例如弱勢族群、學生合租公寓樓層、外籍人士租屋,因擔心承租者的財力或租屋穩定度,會提出要求「連帶保證人」簽約,白宗益說,尤以整樓層合租的案例較常出現,房東通常會要求合租房客擔任「連帶保證人」,以保障穩定收租。
不過,由於法律沒有明定租屋簽約需要「連帶保證人」,因此房客可提具有正當職業、財力證明等,提高議租能力。同時,馮麗芳也建議,可上網下載內政部或是崔媽媽基金會提供的租賃契約,裡面不包含丙方「連帶保證人」欄位,可避免一般民眾因不瞭解連帶保證人的法律意義,而造成須承擔房客債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