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不佳,部分原本出租供營業用的房屋,已出現空置的現象,稅局提醒,房屋空置不使用仍然要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否則恐要多繳稅。
房屋稅是按房屋現值課徵1.2%至5%不等稅率,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最低為1.2%,其他住家用稅率是1.5%至3.6%,供營業、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是3%至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是1.5%至2.5%。
由於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高達3%至5%,因此,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提醒,原本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如果租不出去,房屋空置,按規定仍要課徵房屋稅。
稅局指出,房屋空置不使用,應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使用情形,並按使用執照用途別分別核課房屋稅,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使用執照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如辦公室、店舖、工廠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由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房屋稅條例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因此,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的房屋稅率並不相同,以台中市來說,此一情況稅率就改為2%。二是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台中市來說,稅率就改為1.5%。三是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局提醒,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營業用房屋空置不使用時,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6%88%BF%E5%B1%8B%E6%B2%92%E7%A7%9F%E6%8E%89-%E5%BF%AB%E8%AE%8A%E6%9B%B4%E7%94%A8%E9%80%94-205000396--finan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