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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改住家可申請變更後稅率 更新日期:2009/09/28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張君名下擁有四層樓房屋一棟,前將一樓店面出租他人作營業使用,二、三、四樓仍供住家使用。今因業主他遷,一樓部分改為住家使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張君可即向轄區分處申請就其房屋一樓部分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納稅義務人只要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即時提出申請,當可在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8/128/1rws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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