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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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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20萬給5千萬 前沙鹿鎮長割地賠款求重刑 作者: 記者白錫鏗、張明慧、陳秋雲╱台中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3月14日 上午2:32. 前台中縣沙鹿鎮公所辦理味丹公司廠房徵收,味丹以變電站搬遷造成停工損失求償,當時的鎮長蘇麗華與主秘劉淑媚未依營業面積補償廿餘萬元,卻給付五千二百餘萬元鉅額補償,相差二百六十倍,檢方認為兩人所為「如同處於優勢的守城主帥,自動捨棄守地、割地賠款」,依貪汙罪起訴,各求處重刑八年。 檢察官劉俊杰指出,蘇、劉原本有高等行政法院利於公所的判決當武器,理應積極維護公所權益,卻棄而不用,致公庫損失五千二百餘萬元,犯後又無悔意,故求處重刑。 前沙鹿鎮長、現任台中市議員蘇麗華(五十六歲)昨天表示,本案的程序都有請示縣府,絕無違法或圖利;前沙鹿鎮公所主秘、現任台中市議會專委劉淑媚(五十一歲)也喊冤。 前台中縣政府人員說,當時縣府回覆公所「補償權責是沙鹿鎮公所,自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補償,請貴所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未同意鎮公所委託台大評估方式補償味丹損失。 起訴書指出,味丹公司位於沙鹿段多筆土地,編定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道路,由前台中縣政府及沙鹿鎮公所辦理徵收。一九九九年五月味丹以徵收土地範圍內變電站因搬遷停電三日,致工廠無法生產,造成停工損失五千二百餘萬元,請求公所補償,但被駁回。 味丹向台中縣政府提起訴願,縣府撤銷原處分,但鎮公所仍未改變原決定;味丹再提訴願,這次被縣府駁回。味丹遂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依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十三條辦理,即以營業面積補償,沙鹿鎮公所須補償味丹廿萬餘元。 但蘇麗華、劉淑媚並未依判決辦理,反委託台大食研所評估,算出味丹因停電造成速食麵、飲料、味精等共損失四千六百卅三萬餘元(加計利息後為五千二百餘萬元)。 其間,鎮公所法制課、政風室、主計室等單位幾度表示應依行政法院判決辦理,但蘇、劉視若無睹,執意巨額補償味丹,律師也因與劉淑媚的意見相左而被解除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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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網友: yahoo新轉 於 2012-06-06 09:25:44 說:
酒駕1罪2罰 法官聲請釋憲
作者: 陳慶居╱苗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6月6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蔡志宏近來承審不少酒駕違規聲明異議案,發現當事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提供公益捐款或服義務勞務後,仍接獲監理站裁罰。他認為新修正行政罰法已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原則,五日同時傳訊卅一名當事人,說明將停止案件訴訟聲請釋憲原委,並廣納大家意見,隨後彙整相關資料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

蔡志宏指出,檢察官針對初犯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第當事人,情節輕微者都在緩起訴處分同時,令支付一定金額公益捐款或服一定時數義務勞務,這些已具實質處罰內涵,可抵全數罰款。但去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廿四日生效的行政罰法,第廿六條第二項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義務勞務不是刑法,監理機關可再處行政罰鍰,且應溯及適用修法前尚未裁處的行為。

許多當事人已繳納公益捐款、服完義務勞務或緩起訴期滿,以為案件已結,不料近幾月陸續接到監理站補繳罰款通知,扣除義務勞務每小時一○三元後,不足金額從一、二萬到四、五萬都有。大家頓時摸不著頭緒,在親友或監理站人員提醒下,紛紛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部分則逾期喪失權益。

卅一名當事人昨出庭時,有人抱怨打零工繳不出罰款,有人不甘一罪二罰,也有人批開小車違規卻被吊扣連結車駕照已影響生計。蘇姓當事人對法官主動為民捍衛權益感動到當場拭淚,她對蘇東坡「刑賞忠厚之論」心有戚戚焉,當庭建議法官附給大法官參考。

蔡志宏統計,自九十九年至去年新法生效期間,為一罪二罰聲明異議的駕駛人有一百九十九件,一件因逾期駁回外,另一百九十八件均經法官撤銷裁罰。為凸顯新法違憲,已將案件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

他強調,聲請釋憲並非鼓勵酒駕,已警惕當事人不得再犯,而緩起訴處分也不能成為有錢人的專利,修法更不能踰越刑事法優先行政法的準則。

巧合的是,蔡志宏在釋憲聲請書中,兩度引用該院法官陳文貴的博士論文「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之處罰商號合關係研究」,作為佐證論點,其指導教授正好為大法官陳春生與李震山。

苗栗地檢署認為,法令簡直多到像「流刺網」,法律就要簡單明確,民眾才懂得遵循,檢方表態支持釋憲。監理站坦承因要等緩起訴期滿才裁罰,導致部分當事人被溯及既往;對釋憲案表示尊重,未來不論結果為何,都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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