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版網友: |
yahoo新轉 |
留言主題: |
法院判例 |
留言內容: |
要20萬給5千萬 前沙鹿鎮長割地賠款求重刑
作者: 記者白錫鏗、張明慧、陳秋雲╱台中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3月14日 上午2:32.
前台中縣沙鹿鎮公所辦理味丹公司廠房徵收,味丹以變電站搬遷造成停工損失求償,當時的鎮長蘇麗華與主秘劉淑媚未依營業面積補償廿餘萬元,卻給付五千二百餘萬元鉅額補償,相差二百六十倍,檢方認為兩人所為「如同處於優勢的守城主帥,自動捨棄守地、割地賠款」,依貪汙罪起訴,各求處重刑八年。
檢察官劉俊杰指出,蘇、劉原本有高等行政法院利於公所的判決當武器,理應積極維護公所權益,卻棄而不用,致公庫損失五千二百餘萬元,犯後又無悔意,故求處重刑。
前沙鹿鎮長、現任台中市議員蘇麗華(五十六歲)昨天表示,本案的程序都有請示縣府,絕無違法或圖利;前沙鹿鎮公所主秘、現任台中市議會專委劉淑媚(五十一歲)也喊冤。
前台中縣政府人員說,當時縣府回覆公所「補償權責是沙鹿鎮公所,自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補償,請貴所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未同意鎮公所委託台大評估方式補償味丹損失。
起訴書指出,味丹公司位於沙鹿段多筆土地,編定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道路,由前台中縣政府及沙鹿鎮公所辦理徵收。一九九九年五月味丹以徵收土地範圍內變電站因搬遷停電三日,致工廠無法生產,造成停工損失五千二百餘萬元,請求公所補償,但被駁回。
味丹向台中縣政府提起訴願,縣府撤銷原處分,但鎮公所仍未改變原決定;味丹再提訴願,這次被縣府駁回。味丹遂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依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十三條辦理,即以營業面積補償,沙鹿鎮公所須補償味丹廿萬餘元。
但蘇麗華、劉淑媚並未依判決辦理,反委託台大食研所評估,算出味丹因停電造成速食麵、飲料、味精等共損失四千六百卅三萬餘元(加計利息後為五千二百餘萬元)。
其間,鎮公所法制課、政風室、主計室等單位幾度表示應依行政法院判決辦理,但蘇、劉視若無睹,執意巨額補償味丹,律師也因與劉淑媚的意見相左而被解除委任。 |
總共:1條 第